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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火热发展和屡屡出现的坏账、跑路事件形成了鲜明的对比。作为金融创新的产物,P2P网贷在降低借贷成本、活跃民间金融市场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然而,法律的空白和监管的缺失使得许多P2P网贷平台在纯中介模式的基础上产生了异化和变型,存在大量的政策和法律风险。本文从P2P网贷平台的发展现状和模式分类出发,重点研究了P2P网络借贷平台存在的法律风险,并从平台自身、政府监管、行业自律三方面入手,企图构建一个P2P网贷平台风险防范的法律制度框架,希望能在国家进行金融综合改革的背景下,促进网络借贷实现阳光化发展。
一、我国P2P网贷平台概述
(一) 我国P2P网贷平台发展现状
P2P()网络借贷是指个人或小微企业不以传统金融机构作为媒介,而通过独立的第三方互联网平台达成借贷交易的一种互联网化民间借贷模式。即由P2P网络借贷平台作为中介平台,借款人在平台发放借款标,投资者进行竞标向借款人放贷的行为。
此模式在我国产生于2007年,我国国内第一家P2P网贷平台“拍拍贷”于2007年6月在上海成立并正式开始运营。自2007年以来,P2P网贷平台发展迅猛。网贷之家发布的《2014年中国网络借贷行业年报》
2015年1月6日,上海盈灿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与清华大学中国金融研究中心、网贷之家联合发布《2014年中国网络借贷行业年报》
指出,2014年底网贷运营平台已达1575家,历史累计成交量超过3829亿元,其中2014年新增平台就有超900家,平均注册资金约为2784万元,银行、国资、上市公司、风投资本也不断涌入网贷行业,加速网贷行业布局。
金融与制度紧密相关。P2P网络借贷在我国火热也有其内在原因:我国的投融资工具及层次都不完善,社会上有广泛的资金需求。对于投资者而言,长期以来,国内银行存款利率上限没有放开,整体利率比较低,在通货膨胀压力较大、金融市场不发达、居民投资渠道有限的情况下,投资者出于资金保值、升值的需要,纷纷转向具有更高资金回报率的P2P平台;另外担保人贷款,对于借款人来说,金融机构对贷款的条件要求往往比较高,手续复杂且信贷额度有限,个人或者中小企业融资困难,而P2P平台一般为小额无抵押借贷,这为需要资金的人员提供了相对便利的融资渠道。
然而,随着行业的演变,过度的金融创新使得P2P网络借贷与银行业、证券业的界限日益模糊,它已经不仅仅是借贷双方之间的一个中介,而实质上成了向投资者提供的一种金融理财服务或是传统银行借贷的异化
韩雪,周玉池.让互联网金融回归法律框架——专访互联网金融法律研究第一人李爱君.中国民商,.2014(4)
,屡屡触碰法律的红线。据不完全统计,目前累计问题平台数量已达到367家,其中,2014年全年问题平台达275家,是2013年的3.6倍。“诈骗,跑路”类和“提现困难”类问题平台数量不相上下,占比分别达46%和44%。繁荣的景象挡不住行业内部的乱象丛生、经营混乱。
(二) 我国P2P网贷平台典型模式
中国的P2P网贷平台在纯信息中介的基础上产生了变型,其中一些变型为投资者的资金安全提供了有效保护,而另一些则被认为跨越了P2P的范畴,有跨越法律边界之嫌。根据性质不同,我们大致可以把P2P网贷平台分成纯中介模式、担保模式、影子银行模式和自融模式四种。
1.纯中介模式
这种模式下的P2P平台可以定义为:依法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依法为民间小额借贷双方提供借款风险评估、出借咨询等信贷风险咨询和交易撮合、债权匹配、贷后管理等中介服务的第三方信息咨询服务机构
中国小额信贷联盟.《小额信贷信息中介机构(P2P)行业自律公约(修订版)》第二条.2014-11
。在这种模式下,平台并不参与借贷双方的借贷关系,不为借款提供任何担保,而只充当一个信息中介。因此,当借款发生违约风险时,出借人需要自己承担全部责任。这种模式的典型代表是拍拍贷。
2.担保模式
担保模式是指P2P网贷平台以担保机制的引入作为增信手段来降低投资人可能遭受的借款资金损失的风险。在该模式下发生违约后,出借人可以从平台自身或第三方资金担保方获得本金保障。担保模式按照担保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平台自有资金担保、计提风险准备金担保和第三方担保三种。
平台自有资金担保是指当借款逾期,出借人无法收回本金和利息时,平台会用自有资金先行垫付给出借人,然后再将坏账划入平台名下或高度关联的担保公司,之后再对担保人进行追偿。计提风险准备金担保是指P2P平台在每笔借款成交时提取一定比例的金额放入一个独立的“风险准备金”账户,当出借人投资的借款出现严重逾期时,平台用风险准备金先行向出借人垫付本金或本息,之后平台成为新的债权人,这种模式的典型是人人贷。第三方担保是指P2P平台与担保公司或者小额贷款公司合作对接,当借款人无法还款时由担保公司或小额贷款公司进行本息全额偿付,这种模式的典型是陆金所和有利网。
3.影子银行模式和自融模式
这两种模式违法性都很明显,所以放在一起讨论。影子银行模式是指没有商业银行主体资格的P2P平台吸收社会公众的资金,做起了资金池,擅自对投资者投入的资金做起了期限错配;而自融模式是指P2P平台只是虚假的外壳,实际是资金需求方直接吸收公众的投资进行自用。这两类模式都有刑法上的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罪对其予以规制。“诈骗,跑路”的问题平台多为此类。
二、我国P2P网贷平台存在的法律风险
风险管理是现代金融理论的核心之一
张宏光.P2P网络借贷平台与内生金融发展.银行家,2012(3)
,频繁出现的问题平台也让P2P网贷的风险成为了我们关注的重点。2011年8月,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发布了《关于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指出了P2P网络借贷平台所具有的七大潜在风险和问题
《关于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将P2P网络借贷平台中介服务存在的风险归结为七大类:一是影响宏观调控效果;二是容易演变为非法金融机构;三是业务风险难以控制;四是不实宣传影响银行体系整声誉;五是监管职责不清,法律性质不明六是国外实践表明,这一模式信用风险偏高,贷款质量远劣于普通银行业金融机构;七是人人贷公司开展房地产二次抵押业务同样存在风险隐患。
,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风险预警监测与防范。这从宏观层面为我们展示了P2P网贷平台可能存在的风险,下面我们将从平台自身的微观层面对其中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做简要分析。上述四种网贷模式主要涉及到借款人、贷款人、平台和第三方个人或机构四类金融法主体,因此下文就从这四类主体出发来分析风险。
(一) 借款人引发的法律风险

P2P网贷平台首先是为了满足借款人的融资需求,但是借款人引发的风险也是不能忽视的,主要表现为信用风险,又称违约风险,即交易对手未能履行约定契约中的义务而造成经济损失的风险。
1.无担保引发的信用风险
P2P网贷平台的服务对象通常是无法提供抵押担保、被排斥在传统金融服务门外的借款人,其偿债能力通常较弱。而根据《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只能有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在发放担保贷款时要提供担保物。P2P网贷平台在借款人无担保的情况下进行的借贷,信用风险极大,尤其是纯中介模式的平台。因为该模式下,当借款人出现违约情形时,该损失就会转嫁给贷款人或者网络贷款平台,这就要求完善的借款人信用信息
黄叶,齐晓雯.网络借贷中的风险控制.金融理论与实践,2012(4)
。各P2P网络借贷平台在进行交易撮合时,主要是根据借款人提供的身份证明、财产证明、缴费记录、熟人评价等信息来评价借款人的信用,这些数据易造假且并不全面。
2.贷款合同无面签产生的风险
商业银行发放个人贷款要求执行贷款面谈、面签制度
《个贷办法》第23条规定,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签订书面借款合同,需担保的应同时签订担保合同。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当面签订借款合同及其他相关文件,但电子银行渠道办理的贷款除外。
,签订书面的贷款合同。而P2P网贷平台的借款人和贷款人达成协议是通过网上的交流,最终的贷款协议是一张电子借条,单纯依靠网络来实现信息对称性和信用认定的模式的难度和风险较大。
3.贷款用途无限制引发的风险
我国的信贷政策中对于正规金融的贷款用途都有严格的法律规制。1996年央行颁布的《贷款通则》有“不得用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等的规定。2008年以来银监会陆续出台的《流贷办法》、《个贷办法》等多项法规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进行严格的管理。而反观民间金融二、我国P2P网贷平台存在的法律风险,关于民间借贷款项的用途几乎没有规定。从我国诸多P2P网贷平台的运营来看,基本上不关注借款用途,少有对此做出限制,而网站上大多数借款人对资金用途均为“资金周转”、“个人投资”、“生活需要”等简单描述。即便是有限制借款用途的规定,由于网络的特殊性,平台的贷款人也不可能像商业银行一样严格执行贷款用途管理,在相关监管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不完善的情况下也得不到有效的执行,由此也会导致借款人的违约风险加大,平台的资金流出可能成为一个不可控的法律漏洞。
4.不支付超四倍利息的风险
2002年央行颁布的《中国入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中规定:“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四倍。超过上述标准的,应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我国《合同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也对上述“超出国家公布利率的四倍”持坚决否定的态度。但是,P2P网络借贷近几年来之所以如此火热,较高的资金回报率是一大诱因。纵观目前P2P网贷平台上的借款利率,有相当一部分超过了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高利率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提高了贷款人的投资热情,活跃了民间金融;另一方面碰触到了国家利率的政策和法律红线,一旦借款人违约不支付超出国家利率四倍部分,贷款人和平台都将得不到政策和法律的支持。
(二)贷款人的法律风险
1.利用平台洗钱的风险
贷款人是P2P网贷模式中资金来源的一方,一般情况下,贷款人利用其闲散资金进行理财投资。但由于成为贷款人手续便捷,门槛低,借贷关系的形成完全出自意思自治,P2P网贷平台无法对其资金来源合法性进行审查,多数平台也未按照《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的要求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没有足够资源去成立专门的负责反洗钱的机构,反洗钱内部操作规程和控制措施也很不完善,对员工的反洗钱培训欠缺,员工反洗钱工作能力不高,交易平台很有可能沦为贷款人洗钱或从事高利贷等违法犯罪的场所
黄震,何璇.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法律风险及防范.金融电子化,2013(2)
。虽然平台每笔贷款金额额度有限,但贷款人在同一P2P平台提供贷款的次数、在不同平台分别放贷不受限制,出借人的资金来源和社会关系不明确,同时没有相关部门审核验证,无法保障资金来源的正当性、合法性,大大增加了通过平台进行洗钱的可能性,严重影响我国正常的金融秩序和司法秩序。
2.逆向选择的风险
对于贷款人来说,P2P网贷中存在着信息严重不对称的现象。平台的利率由借款人在列表上明示,但同时借款人的信息公开却十分有限,主要包括姓名、身份证、学历、公司营业执照等内容。而P2P网贷平台由于自身资源有限等原因,主要依靠借款人自行提供的这些信息来评定其信用等级,而信用评定是借贷的重要环节,直接决定了借贷质量的高低和风险的大小。美国经济学家乔治.阿克洛夫曾指出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人们容易出现“逆向选择”等行为,这种行为会使市场竞争产生一种反常的、负面的资源配置结果,即“劣币驱除良币”。借款人为了获得贷款,就有了提供不实信息的利益驱动,为吸引贷款人投标,借款人还会提出高于普通借款的利率,据此得出信用评定结果真实性应当受到质疑,资金流向风险较大的借款人;而当贷款人面对众多的借款列表时,只有选择分散出借,以力求分散风险,但为了追求收益率,也不免出现不关心信用只关心利息的逆向选择,追求高利率的标的。这样产生的结果是,在P2P网贷平台中,提供虚假信息的借款人、违约风险大的借款人逐渐占据上风,而那些真正需要资金的优质借款人却很难得到借款,于是优质的借款人逐渐退出市场,P2P网贷平台上面充斥着“劣质”借款人,贷款人的利益极易受到损害。
(三) 平台引发的法律风险
1.道德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在担保模式的平台中,如果借款人逾期不还,加上平台缺失风控,那么平台的垫付压力就会加大,资金链一旦断裂,极易引发挤兑风潮,平台也会陷入破产倒闭的境地。来自第三方监测机构网贷之家的统计数据显示,在2014年,全国共有121家网贷平台出现大面积提现困难。并且,承诺本金保障的平台,往往同时要求贷款人的钱先打入其账户,这就等于建立“资金池”。平台的资金池引起的资金沉淀存在资金被挪用的道德风险,这是欺诈性、自融性平台常有的风险表征。而且平台自有资金和借贷资金是否有效分离、内部资金结构如何等问题都处于监管真空的状态,平台普遍采用的在银行或第三方支付平台开设的专项账户,也都在处于平台的实际控制之下,无法真正做到资金独立管理。
2.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风险
“线上幌子,线下融资”在行业内是一个非常普遍现象。目前,有些P2P网贷平台将自己的账户(法人账户或者是法定代表人的私人账户)用作贷款人与借款人转账的中间账户,这使得网贷平台经营者能随意挪用平台内的大部分滞留资金。即便是大部分P2P网贷平台为加强资金安全管理,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为借贷双方提供资金托管,当贷款人中标后,会把资金通过网上银行或者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打入P2P网贷平台的账户,而不是借款人的账户,此时,借贷资金由第三方支付平台临时托管。当借款人顺利得到全部需求资金时,借款才会统一划拨至借款人账户。这样,就形成了资金的借贷时间差,在这段时间内,借贷资金还是受平台控制的,其安全性不能得到绝对保障。以上两种资金管理,至少在形式上已经符合了我国《刑法》第176条
《刑法》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3.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源于人为、程序、技术三方面因素。平台一般要求贷款人将资金转入在平台注册的账户内,再由平台转账给借款人,这一流程中可能由于平台系统和风险管理机制的漏洞发生平台的运营风险。并且由于通过网络进行个人资料上传的方式很容易造假,有非法集资意图的借款人可通过伪造不同的身份证明,同时在网站上注册多个账号发布借款需求从而募集到社会公众的资金。平台自身的运营人员也会由于专业技能不能达到信贷岗位的要求而出现管理和操作不当行为。这些都是由于程序或技术的瑕疵给网站带来的操作风险。
4.平台身份合法性引起的政策风险
P2P网贷平台虽然在我国已经遍地开花,但是平台的法律性质一直很模糊,平台只是生存在政策和法律的边缘。目前的P2P网贷平台基本上都是以两种身份注册:一是投资咨询类公司,二是网络技术类电子商务公司。但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本质是利用互联网从事借贷中介甚至理财业务。平台的身份不明直接导致平台的发展鱼目混杂,极不规范。时至今日,平台的性质尚无法律法规明文确定,也无明确的监管机制,致使这一行业蕴含了极大的政策风险。
5.信息泄露风险
网络化给P2P网络借贷这种新兴金融活动带来了无限生机和活力,但是也有可能引起个人信息泄露等难题。在借贷过程中,P2P网贷平台都会要求借贷双方提交详细的个人信息,有些平台甚至要求借款人提交亲朋好友的验证信息以提高自己的信用度,这样就会形成一个非常大的个人信息数据库,在今天个人信息被泄露、窃取、贩卖事件频发的环境下,P2P网贷平台恐怕也难以独善其身。由于网络借贷需要大量实名认证和资料上传认证,借款人的身份信息及诸多重要资料留存网上,一旦平台遭到黑客攻击或者自身网络管理不善,资料被盗、泄露甚至被有偿买卖都有可能发生。
(四)第三方个人或机构引发的法律风险
在变型后的P2P平台模式中,P2P平台可能会与第三方个人、担保公司或者小额贷款公司合作对接,由它们为借款提供担保和审核。P2P网贷平台与这些第三方高度关联,从而引发关联风险。一般来说,平台控制着第三方账户、信用审核和评级机构、借贷双方的服务机构等,平台内部形成循环圈,交易及其隐蔽和高度关联。若借贷双方的挑选和审核、资金的登记结算、债权的打包和转让等业务都由关联性很强的机构完成,就极易引发诸如虚构债权、虚假增信、虚假中标等道德风险。
而在担保型模式中,若平台自身提供本金保障,从而具有融资性担保实质。《融资性担保公司暂行管理办法》规定担保公司的杠杆不得超过10倍,而国内的平台往往动辄上千万的贷款余额,大大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杠杆要求,这种担保实质和杠杆率的差额错配可能引发杠杆风险。
三、我国P2P网贷平台的风险防范对策


